1个回答
展开全部
清末修律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表面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苟延残喘,从而“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他们把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造就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中西法文化特殊混合体,而没有将其本土化。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
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
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
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清末修律的真实目的也决定了其在判断西方法律模式时的价值选择。是效仿大陆法系的法典法,还是引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这实质上涉及一个究竟是选择法国大革命模式的理性主义和国家主义,还是选择保守英美宪政革命模式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问题。西方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虽然都体现了平等、自由和民主的精神,但是英美判例法却饱含着更为强烈和深刻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地方自治因素,这与清王朝所崇尚的“大一统”的国家主义和“法自君出”的专制主义相去甚远。赖特勋爵曾说过:“普通法将英语国家维系在一起,它被恰当地称之为自由民族的法律。”然而,中国从来就不是崇尚自由的民族,也就很自然地将英美判例法排除在外。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
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
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
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清末修律的真实目的也决定了其在判断西方法律模式时的价值选择。是效仿大陆法系的法典法,还是引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这实质上涉及一个究竟是选择法国大革命模式的理性主义和国家主义,还是选择保守英美宪政革命模式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问题。西方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虽然都体现了平等、自由和民主的精神,但是英美判例法却饱含着更为强烈和深刻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地方自治因素,这与清王朝所崇尚的“大一统”的国家主义和“法自君出”的专制主义相去甚远。赖特勋爵曾说过:“普通法将英语国家维系在一起,它被恰当地称之为自由民族的法律。”然而,中国从来就不是崇尚自由的民族,也就很自然地将英美判例法排除在外。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