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什么要强调收入分配公平针对当前收入分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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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公平有助于缩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贫富差距,缓和社会利益矛盾,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同时,也有助于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一、收入分配公平的内涵
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属于经济领域的公平,也是社会学等学科着重考察的主要问题,其本身具有手段和目标的二重性。一方面,公平分配是促进生产发展,达到理想社会秩序的手段。另一方面,公平又是各个社会要追求的社会目标。由于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而在生产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因此,生产资料占有的公平与否,最终决定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否。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公平是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对于这种意义上的公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做过十分深刻的论述。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例的;平等就在于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平等不承认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又不同于空想社会主义者理解的平等,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未来社会的分配的主张,主要是各取所需,他们把平等往往混同于平均主义。马克思所指的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权。这种平等的实质是承认不同的劳动者所具有不同的天赋和不同的工作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产品占有上的差别,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这里所说的平等就是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这种公平还与劳动者个人竞争机会和自由选择的公平相联系。因此,公平与不公平完全是相对的,是以一定的生产关系为基础的,不能抽象地加以讨论。从这个意义上的公平来看,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而公平也并不等于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最大的弊端在于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换取收入分配的公平,最终导致共同贫穷。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是一种低层次水平上的平均,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同富裕,显然不能停留在一种低层次的平均水平上。公平应当是相对的,其确定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即将收入分配格局调整到既能形成激励机制又能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范围内。如果收入差距过小、社会福利过高,就会影响激励机制的形成;如果收入差距过大、社会保障程度过低,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于这个“度”的确定,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社会的需要做出适时的调整,从而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水平一方面受社会主义这一质的规定性约束,另一方面又受着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等国情的制约,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理解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公平问题。 二、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保持着较高速度的增长,GDP的年均增长率一直在8%以上,国民生产总值提前翻了两番,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是收入分配差距却在不断扩大,收入分配中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不公平现象。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收入分配理论和收入分配方式都比较混乱,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出现了失衡的情况。
首先,从初次分配的情况分析,我国投资率和消费率已严重失衡。以2000年为例,世界平均投资率和平均消费率分别为22.9%、75.3%,我国同期分别为36.8%、61%。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投资率高出13.9个百分点,消费率低14.3个百分点。近些年,我国投资率不断趋高,消费率却不断趋低。至2004年,我国投资率已高达44.16%,消费率已降至52.98%。在初次分配中,公平原则要求来自劳动的个人市场收入逐步增加,要求投资率和消费率保持合理。但是由于我国投资率过高,引导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畸形发展,许多大型项目盲目上马,导致煤、电、油、运全面紧张,局部经济发展过热,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从再分配情况分析,社会成员之间、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课题组的一项研究,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的水平,显著超过通常所说的警戒水准(0.4),并且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在0.3~0.4之间。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中最高收入户是最低收入户的8.5倍,是困难户的10.3倍。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 421.6元)是农民人均纯收入(2 963.4元)的3.2倍。另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4年上半年,人均收入最高的五省(市)是:上海、北京、浙江、广东和福建,人均收入为7 45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4%;而人均收入最低的五省(市)是:宁夏、青海、甘肃、黑龙江和新疆,人均收入为3 661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9%,人均收入最高的五省(市)与人均收入最低的五省(市)之间的相对差距达2.04倍,并且地区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拉大。
由于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导致了收入差距过大,这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作用,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收入差距过大会影响社会政治稳定。高低收入阶层收入差距过大,会造成一些低收入人群心理不平衡,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收入差距过大会影响消费的层次。高收入者需求的是高档品,而低收入者购买力有限,他们需求的是低档品和日用品,消费的断档会导致消费不足,进而影响了经济增长。
三、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对策
当前我国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尽合理的问题已经凸现出来。根据收入分配格局失衡这一基本事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调节收入分配格局,促进“五个统筹”发展的战略思想。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决定要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等。
面对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收入差距过大的突出问题,就必须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现阶段,应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切实有效地采取措施调节收入分配,在分配领域特别是再分配领域更加注重公平,逐步实现公平与效率有机的、动态的结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初次分配是基础性的分配,应侧重于效率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首先,实行按效率分配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只有以效率作为分配的标准,才能提高生产率,降低劳动消耗,才能节约物质消耗,降低单位产品成本中的生产资料的支出,才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推动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其次,按效率分配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物质产品,可以缓解我国目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再次,实行按效率分配,可以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可以调动劳动者和行业部门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们在生产中的作用。
但是,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克服和消除收入差距的扩大,只侧重效率并不能解决贫富差距问题。面对当前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严峻现实,就必须在初次分配中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更加注重公平,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初次分配过程的监管力度,限制某些行业的过度投资和垄断经营,严格调控土地等资源的初次配置。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改制要加强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防止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主要通过教育和培训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通过规范金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来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再分配是指以政府为分配主体而进行的二次分配,它是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宏观调节。其主要职能及重大目标就是合理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从国民收入再分配看,公平有助于缩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贫富差距,缓和社会利益矛盾,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同时,也有助于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增长。要解决当前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就必须加强政府在再分配领域的调节职能,使收入差距保持在有利于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的范围内。具体措施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革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加强政府在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收入之间的转移支付调控力度。一是中央的财政支出要规范化,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二是对于西部落后地区的发展要有倾斜性政策,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扶持特色产业的发展。三是加大财政支出的支农比重,重点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及农村教育的投入,增强农业经济的发展后劲。
(2)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加大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一方面应强化个人所得税这一调控手段,改革所得税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申报制度,同时,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高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另一方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在全面取消农业税后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效扶持弱势群体。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当前需要尽快构建一个城乡一体化的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快速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城乡困难群体有起码的生活保障。要更多关注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
(4)加强法制建设,整顿不合理收入。由于现阶段我国一些制度的不完善和执法不力,某些行业或个人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了与其创造的价值不相符的收入。这种不合理的收入过大也是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之一。对于这些不合理收入,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以整顿管理,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限制,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收入分配。
一、收入分配公平的内涵
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属于经济领域的公平,也是社会学等学科着重考察的主要问题,其本身具有手段和目标的二重性。一方面,公平分配是促进生产发展,达到理想社会秩序的手段。另一方面,公平又是各个社会要追求的社会目标。由于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而在生产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因此,生产资料占有的公平与否,最终决定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否。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公平是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对于这种意义上的公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做过十分深刻的论述。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例的;平等就在于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平等不承认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又不同于空想社会主义者理解的平等,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未来社会的分配的主张,主要是各取所需,他们把平等往往混同于平均主义。马克思所指的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权。这种平等的实质是承认不同的劳动者所具有不同的天赋和不同的工作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产品占有上的差别,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这里所说的平等就是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这种公平还与劳动者个人竞争机会和自由选择的公平相联系。因此,公平与不公平完全是相对的,是以一定的生产关系为基础的,不能抽象地加以讨论。从这个意义上的公平来看,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而公平也并不等于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最大的弊端在于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换取收入分配的公平,最终导致共同贫穷。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是一种低层次水平上的平均,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同富裕,显然不能停留在一种低层次的平均水平上。公平应当是相对的,其确定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即将收入分配格局调整到既能形成激励机制又能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范围内。如果收入差距过小、社会福利过高,就会影响激励机制的形成;如果收入差距过大、社会保障程度过低,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于这个“度”的确定,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社会的需要做出适时的调整,从而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水平一方面受社会主义这一质的规定性约束,另一方面又受着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等国情的制约,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理解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公平问题。 二、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保持着较高速度的增长,GDP的年均增长率一直在8%以上,国民生产总值提前翻了两番,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是收入分配差距却在不断扩大,收入分配中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不公平现象。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收入分配理论和收入分配方式都比较混乱,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出现了失衡的情况。
首先,从初次分配的情况分析,我国投资率和消费率已严重失衡。以2000年为例,世界平均投资率和平均消费率分别为22.9%、75.3%,我国同期分别为36.8%、61%。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投资率高出13.9个百分点,消费率低14.3个百分点。近些年,我国投资率不断趋高,消费率却不断趋低。至2004年,我国投资率已高达44.16%,消费率已降至52.98%。在初次分配中,公平原则要求来自劳动的个人市场收入逐步增加,要求投资率和消费率保持合理。但是由于我国投资率过高,引导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畸形发展,许多大型项目盲目上马,导致煤、电、油、运全面紧张,局部经济发展过热,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从再分配情况分析,社会成员之间、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课题组的一项研究,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的水平,显著超过通常所说的警戒水准(0.4),并且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在0.3~0.4之间。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中最高收入户是最低收入户的8.5倍,是困难户的10.3倍。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 421.6元)是农民人均纯收入(2 963.4元)的3.2倍。另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4年上半年,人均收入最高的五省(市)是:上海、北京、浙江、广东和福建,人均收入为7 45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4%;而人均收入最低的五省(市)是:宁夏、青海、甘肃、黑龙江和新疆,人均收入为3 661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9%,人均收入最高的五省(市)与人均收入最低的五省(市)之间的相对差距达2.04倍,并且地区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拉大。
由于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导致了收入差距过大,这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作用,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收入差距过大会影响社会政治稳定。高低收入阶层收入差距过大,会造成一些低收入人群心理不平衡,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收入差距过大会影响消费的层次。高收入者需求的是高档品,而低收入者购买力有限,他们需求的是低档品和日用品,消费的断档会导致消费不足,进而影响了经济增长。
三、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对策
当前我国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尽合理的问题已经凸现出来。根据收入分配格局失衡这一基本事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调节收入分配格局,促进“五个统筹”发展的战略思想。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决定要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等。
面对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收入差距过大的突出问题,就必须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现阶段,应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切实有效地采取措施调节收入分配,在分配领域特别是再分配领域更加注重公平,逐步实现公平与效率有机的、动态的结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初次分配是基础性的分配,应侧重于效率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首先,实行按效率分配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只有以效率作为分配的标准,才能提高生产率,降低劳动消耗,才能节约物质消耗,降低单位产品成本中的生产资料的支出,才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推动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其次,按效率分配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物质产品,可以缓解我国目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再次,实行按效率分配,可以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可以调动劳动者和行业部门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们在生产中的作用。
但是,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克服和消除收入差距的扩大,只侧重效率并不能解决贫富差距问题。面对当前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严峻现实,就必须在初次分配中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更加注重公平,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初次分配过程的监管力度,限制某些行业的过度投资和垄断经营,严格调控土地等资源的初次配置。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改制要加强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防止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主要通过教育和培训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通过规范金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来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再分配是指以政府为分配主体而进行的二次分配,它是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宏观调节。其主要职能及重大目标就是合理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从国民收入再分配看,公平有助于缩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贫富差距,缓和社会利益矛盾,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同时,也有助于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增长。要解决当前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就必须加强政府在再分配领域的调节职能,使收入差距保持在有利于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的范围内。具体措施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革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加强政府在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收入之间的转移支付调控力度。一是中央的财政支出要规范化,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二是对于西部落后地区的发展要有倾斜性政策,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扶持特色产业的发展。三是加大财政支出的支农比重,重点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及农村教育的投入,增强农业经济的发展后劲。
(2)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加大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一方面应强化个人所得税这一调控手段,改革所得税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申报制度,同时,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高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另一方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在全面取消农业税后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效扶持弱势群体。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当前需要尽快构建一个城乡一体化的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快速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城乡困难群体有起码的生活保障。要更多关注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
(4)加强法制建设,整顿不合理收入。由于现阶段我国一些制度的不完善和执法不力,某些行业或个人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了与其创造的价值不相符的收入。这种不合理的收入过大也是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之一。对于这些不合理收入,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以整顿管理,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限制,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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