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工作流程是什么?
2020-03-26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公安经侦大队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国内经济案件的侦查,属于一个专门的侦查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隶属于公安部门。关于经侦大队的立案标准,根据不同的罪名,有着不同的立案标准,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参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指导、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参与或直接侦办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2.指导、检查、监督当地的经济犯罪情况,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提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对策。3.指导当地的金融、财税部门和其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1、接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审查: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处理: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扩展资料: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一、受理;
二、立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
三、侦查;
四、破案;
五、侦查终结,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
(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及时将案情录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把该系统自动编号的《报案回执》交报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但需要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二、立案
(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侦查
(一)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二)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各级人大反映、投诉。
四、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五、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拓展资料: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简称经侦总队,原称经侦处)成立于1995年7月,原称为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处,序列号为北京市公安局第十九处。2000年12月,更名为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属市局职能处,承担着我国刑法所规定的86个经济犯罪罪名的案件侦破工作。
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金融诈骗(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方面,经侦处的管辖范围和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不同,内保局专门负责银行等涉及金融机构的保卫以及涉及金融机构的金融犯罪案件,而经侦处主要负责社会上的更加广泛的金融犯罪案件,如各种金融诈骗犯罪、票据凭证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证券犯罪、公司犯罪、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犯罪案件、职务侵占、破坏资源的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走私犯罪、破坏生产和市场秩序的犯罪等等。
职责如下:
一、负责辖区内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
二、全面落实上级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的统一部署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安排;
三、组织侦办上级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四、开展调研工作,掌握辖区内经济犯罪情况,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并提出对策;
五、及时受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举报工作,抓好经侦队伍建设和基础业务工作;
六、协助、协调好外地市公安机关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维护好内部单位安全与稳定。
普通经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涉嫌经济犯罪,则由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