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员的俸禄是在哪里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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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部,光绪年间户部改为度(音夺)支部.
清朝立国之初,官员的俸禄也很少。在京文武官员每年俸银,一品180两,二品155两,三品130两,四品105两,五品80两,六品60两,七品45两,八品40两,正九品33.1两,从九品31.5两。另按俸银每两给俸米斛。京外文官俸银与京官相同,但没有禄米,而武官的俸银减半。这个标准是很低的。康熙时御史赵 上奏说:七品知县每年只有45两俸银,“计每月支俸三两零(即三两多俸银),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为改变这种状况,雍正皇帝实行了一项新的措施,即不动用国家财政,把地方州县私自征收的“火耗”银提解到省里,进行规范化管理,再从中取出一部分回拨给地方官,作为他们的生活和办公补助费,这就是著名的“提火耗、设养廉”。养廉银的数目大大超过各级官员的俸银。现以陕西为例,将主要官员的年俸与雍正十二年(1734)的养廉银数额列成下表:
对于京官,雍正六年(1728)推行过“恩俸”制,即皇帝特诏的加俸,一般为正俸的一倍。后来也发给养廉银,因京官并不直接理民治地,开销要少,所以养廉银的数额也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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