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ATM自动取款机能不能存五十的人民币
不能,目前大部分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只能存100元的人民币。
ATM自动取款机目前具有的功能可以进行现金存款(实时入账)、支票存款(国内无)、存折补登、中间业务等工作。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或储蓄卡,根据密码办理自动取款、查询余额、转账、现金存款,存折补登,购买基金,更改密码,缴纳手机话费等业务。
在自动存取款机上输入的密码为取款密码,并且要求输入的密码为6位数,若密码不足6位的,在后面加0补足6位。建议客户将取款密码设成6位,若取款密码不足6位,可能在异地自动取款机上不能取款。
扩展资料:
ATM机的使用注意事项:
1、要严格按ATM的电脑屏幕提示进行操作。不要轻信ATM旁张贴的所谓“告示”或“通知”,更不要按照通知、告示的要求进行操作,必要时可拨打银行服务热线咨询或向警察求助。
2、要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密码。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将自己的密码泄露给他人,即使对方宣称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在输入密码时最好是用手或身体遮挡住,以防密码被窥窃。
3、要谨防“热心人帮助”,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不法分子往往会一边冒充“好心人”,帮助持卡人操作ATM,一边偷窥密码或乱按键盘造成ATM吞卡假象,伺机盗取密码或银行卡,平时尽量选择位于比较醒目地点的自动取款机。
取款时先检查一下插卡口、出钞口是否有异常;在输入密码时,应加以遮挡,防止别人偷窥;在取款后,应将相应的票据加以妥善保存。
4、要弄清ATM吞卡原因,不要急于离开。一般来说,ATM正常吞卡是因为: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或账户已被冻结;持卡人在ATM上操作完毕后30秒内没有把卡取回;密码错误超过三次(含三次);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也可能造成吞卡。ATM正常吞卡,机器会吐出吞卡凭条,屏幕也会有吞卡提示,持卡人可持凭条到管理行领卡。
5、并非所有地区的ATM服务都是免费的。除了某些国家和地区使用ATM服务要收费以外,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会对客户每次利用ATM提存款项而收取少量费用。并非所有ATM都是24小时服务的。在韩国,只有标明“24时间Service”(即24小时服务)的ATM才是。
否则的话,要留意ATM上张贴的服务时间。除了少量只在银行办公时才提供服务,其他的大多数会在晚上十时停止运作。
6、温湿度、清洁度是影响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应定期进行维护。当温度过高或过低时,会破坏橡胶传动部件的物理特性,直接影响自动柜员机的工作。
当环境过于潮湿时,会使金属接插件接触面及接触点表面雾化,发生化学反应导致接触不良,同时在此环境下长时间停机会使腐蚀加重,引起出钞模块以及部分元器件锈蚀等,如果环境过于干燥,易使器件发热并产生大量的静电而损坏芯片。
7、由于自动柜员机几乎都是联网使用,而且自动柜员机对通信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通信网络质量的高低对自动柜员机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通信链路是否稳定,丢包率是否在正常范围,带宽能否满足业务需求,数据交换是否及时。
主机响应速度能否适应业务高峰,自动柜员机、前置机、主机之间以及与网络的参数配置是否匹配,组网方式是否统一(特别是跨行处理的自动柜员机),这些都会直接影响自动柜员机的正常运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动取款机(自动柜员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动柜员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动存取款机
不能。
《银行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ATM 机跨行取款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扩展资料:
《银行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银行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
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管理办法》
推荐于2017-10-13 · 知道合伙人数码行家
不能。
《银行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ATM 机跨行取款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扩展资料:
《银行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银行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
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管理办法》
201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