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印刷许可证的厂 查出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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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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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处罚的结果依据印刷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印刷品包括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定义见以下所附),那么印刷许可证也相应地包括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如果没有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印刷活动,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9、40条的规定,处罚一般是(1)责令停产停业;(2)没收印制的物品与违法所得;(3)并处印制的物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没有其他印刷品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印刷活动,《印刷业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处罚结果,只是笼统规定,按具体印刷的物品而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定义:
1. 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装帧封面等。
2. 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3.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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