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律条约是针对日本二战战败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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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渔梁古坝采集矿石的中子星
2016-01-13 · TA获得超过3.4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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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条约》:
《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或旧金山和平条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大部分同盟国成员与日本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5月3日麦克阿瑟将军在美国高等法院军事外交合作委员会作证,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内的48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的战争纪念歌剧院签订这份和约,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这份和约的起草人为当时的美国国务卿顾问杜勒斯。
该和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的日本的战后地位问题、与厘清战争责任所衍生的国际法律问题,和约的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权利。于第三条中,日本同意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等诸岛实施联合国信托管理。这些规定造成后来南千岛群岛的争议与台湾问题的产生。
日本在和约前言的部分,请求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随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结束长达七年的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状态;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恢复正常。1956年12月1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决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日本为联合国会员国。12月18日经联合国45个成员国提案,51个成员国附署;联合国接纳日本成为第80个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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