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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四种情况,才是有效证据。1.合理合法场所获取,不得窃听。2.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胁迫。3.录音必须具有连贯性,谈话内容清晰可识别。4.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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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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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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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音、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但这类证据也容易被利用技术手段修改,因此需要进行识别、鉴定。例如有的案件没有资料来源,没有制作过程,是从谁提取的?由谁制作的?是否反映了真实情况?被视听对象是否自愿?从视听资料无法反映。有的案件是录音材料,但没有做声纹鉴定,当被告人提出不是其本人声音的辩解时,往往难以确定人身是否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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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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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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