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反应,负作用和并发政有什么区别吗?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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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反应是指按正常用法、用量应用药物预防、诊断或治疗疾病过程中,发生于治疗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其特定的发生条件是按正常剂量察银绝与正常用法用药,在内容上排除了因药物滥用、超量误用、不按规定方法使用药品及质量问题等情况所引起的反应。
药物的不良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反应、变态反应、后遗效应、继发效应、特异质反应、及“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并发症
所谓并发症,是指《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况,即 “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就一般意义上的理解,是指某一种疾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难以避免的搏拦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这说明,一种疾病并发另—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放。可见,并发症具有以败姿下三个基本特征:
1.后—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从后—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出现属突发性的;
3.后种疾病的出现非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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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从后—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出现属突发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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