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向东的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马向东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宁先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经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二、追缴在案的被告人马向东犯罪所得人民币16647583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1561004元;被告人宁先杰犯罪所得人民币2242579 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87700元;被告人李经芳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49609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94693元。其中三被告人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 993253元返还沈阳市人民政府,其余款项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清单附后)。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马向东于2001年12月19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