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票验旧后想作废怎么办?
一、当月退回的发票可在月底前直接注销。
过了一个月才要走红程序,与视旧换新无关,没有作用。
二、如果是专用发票,另一方必须没有对该发票进行认证。
三、如果票券是特殊的,而且对方已经通过了认证,那么即使当月票券也不能退还。
因为认证后的数据已经上传,不能删除,只能去红色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号)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退回的发票和抵扣部分符合无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无效处理,发行时如发现错误,可立即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无效的条件:
(1)收到退回发票和扣除发票的时间不得超过买方开具发票的月份;
(2)卖方未抄税、记账的;
(3)买方未出具证明,或证明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证明不符或发票专用代码与号码证明不符。因此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上述废止条件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作废。
不符合上述无效宣告条件的,需开具专用红字增值税发票办理。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提供:
A.专用发票汇总,专用发票明细表中正发票清单;
B.《专用发票明细表》无效正发票清单、《专用发票明细表》无效负发票清单及无效发票的全部复印件;
C.出具专用发票、负发票明细表、负发票记账副本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通知;
(2)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A.总发票汇总表、总发票明细表、正发票明细表;
B.《总发票明细表》正号无效发票清单、《总发票明细表》负号无效发票清单和无效发票的全部复印件;
C.一般发票明细表的负发票清单和负发票簿记联及相应的正发票(发票联)或企业提现和要求折扣证明的复印件;
2013-08-30
2013-08-30
2013-08-30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符合上述作废条件的,可依照上述规定按作废处理。
如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的,则须要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