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里劳务外派合同问题?
我在一个日资企业上班,公司每年都要派员工到日本去,但是有个条件,去日本多少年,回来以后你就必须在本公司干3倍的时间(去一年,就要干3年,包含去日本的那一年)。去日本以后,...
我在一个日资企业上班,公司每年都要派员工到日本去,但是有个条件,去日本多少年,回来以后你就必须在本公司干3倍的时间(去一年,就要干3年,包含去日本的那一年)。去日本以后,生活一切自理,公司提供住宿,非工作餐,不过都要自己出钱。如果加班多的话,除去生活费(这里要省一点花)剩余工资是国内的1.5倍左右,没有加班就和国内的差不了多少。 如果去了日本,回来不想干了,就必须要赔偿。我想知道这样的劳动合同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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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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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你的陈述,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话,才能约定服务期的。
2、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试用期后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如果你辞职了,用人单位要求你赔偿并扣工资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的。
2、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试用期后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如果你辞职了,用人单位要求你赔偿并扣工资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的。
追问
谢谢,我还有一定疑问,“只有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话,才能约定服务期的。”这里你所说的出资,是什么意思?我们去日本的时候的路费是公司出的,这个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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