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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属于“非农业”户口:
1、迁移户口并不会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在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离婚且没有单独的住房等);
2、并且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都同意接收的,当事人的子女只能在不改变“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前提下,把户口迁回原籍挂靠;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等,事先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1、迁移户口并不会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在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离婚且没有单独的住房等);
2、并且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都同意接收的,当事人的子女只能在不改变“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前提下,把户口迁回原籍挂靠;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等,事先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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