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场的扣点指的是什么意思
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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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点简单说就是你给商场的费用,你把东西拿到商场去卖,商场当然要向你收取费用哟,商场费用形式很多,比如进场费,条码费,促销费等等,扣点只是其中之一,就像业务员提成一样,从你收入中扣一笔钱作为商场自己的收入,不同商场的扣点率不一样,我记得家乐福好像是15%起步。
推荐于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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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售出100元的东西,要返给商场26-27%,(各个地域和商场会有所不同)就是26个点,27个点,给商场26-27元,也就是说,顾客给商场的收银员100元,月底商场给你74-73元.但你不用付税金和工商管理费了.
另外还有售货员的服装费,培训费,逢年过节商场还要找你收促销费等等费用.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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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的扣点指的是商场与品牌商合作时,商场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商场自己的收入。这个比例会根据不同的产品和品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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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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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点的问题
商场主要有三种经营方式,经销、联销和代销,在联销方式上,存在扣点的问题,扣点实际为商场取得商品的进销差价,扣点后的净额为商场应付供应商的款项,也是商场的销售成本,供应商以此为依据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某件商品在商场卖100元,商场按一定的比率如20%扣点后,通知供应商按80元金额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帐付款)。即要保证商场有20%的毛利。
在实际运作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联销双方约定的扣点计算商场应得的收入,即当期实际销售款扣除约定扣点后(实际销售额扣点)的余额为应付供应商的货款,供应商据此向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联销双方按照确保商场应得收入(称为死保底)约定计划销售额和扣率,即以当期销售额减除商场应得收入作为应付供应商货款,并据此结转成本。供应商按当期销售额减实际销售额乘扣率后的余额向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完成销售计划的情况下,由于保底额大于实际销售额,会造成商场实际付给供应商的货款金额低于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金额,商场少付供应商金额直接冲减商品销售成本,实际形成了供应商向商场的供货返利,(比如:商场约定月销售收入要达到10000元/月,低于10000元的也按10000元的20%扣点,供应商本月只完成5000元,商场还是要求供应商按扣除20%的点后8000元开来增值税发票结帐,但付款只付5000元,此称“死保底”),联销业务商场不反应库存;“死保底”少付款的这一块我们确定为供应商向商场的供货返利行为。在2004年以前检查的按国税发【1997】第167号文件:“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2004年以后,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以对商场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等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关的扣点应视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冲减进项税额。
商场主要有三种经营方式,经销、联销和代销,在联销方式上,存在扣点的问题,扣点实际为商场取得商品的进销差价,扣点后的净额为商场应付供应商的款项,也是商场的销售成本,供应商以此为依据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某件商品在商场卖100元,商场按一定的比率如20%扣点后,通知供应商按80元金额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帐付款)。即要保证商场有20%的毛利。
在实际运作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联销双方约定的扣点计算商场应得的收入,即当期实际销售款扣除约定扣点后(实际销售额扣点)的余额为应付供应商的货款,供应商据此向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联销双方按照确保商场应得收入(称为死保底)约定计划销售额和扣率,即以当期销售额减除商场应得收入作为应付供应商货款,并据此结转成本。供应商按当期销售额减实际销售额乘扣率后的余额向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完成销售计划的情况下,由于保底额大于实际销售额,会造成商场实际付给供应商的货款金额低于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金额,商场少付供应商金额直接冲减商品销售成本,实际形成了供应商向商场的供货返利,(比如:商场约定月销售收入要达到10000元/月,低于10000元的也按10000元的20%扣点,供应商本月只完成5000元,商场还是要求供应商按扣除20%的点后8000元开来增值税发票结帐,但付款只付5000元,此称“死保底”),联销业务商场不反应库存;“死保底”少付款的这一块我们确定为供应商向商场的供货返利行为。在2004年以前检查的按国税发【1997】第167号文件:“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2004年以后,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以对商场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等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关的扣点应视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冲减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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