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题 求高人帮我作答 15

甲男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与乙女相识。相识不久,甲男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乙女得知甲男有20万元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于2001年3月办理... 甲男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与乙女相识。相识不久,甲男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乙女得知甲男有20万元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于2001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乙女多次向甲男索要衣物、首饰等,甲男都予以满足。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4月份,乙女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甲男又给了女方1万元钱。婚礼那天,甲男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乙女又提出如不再给1万元,就不上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
问题:(1)关于甲男与乙女的婚姻是否成立?根据《婚姻法》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回答。
(2)乙女向甲男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为什么?
(3)如甲男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其依据是什么?
(4)如甲男不久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如何处理?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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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dlg518
2016-12-07 · TA获得超过209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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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成立,办理登记手续即可,这个答案可以明确
(2)这个应该认定为索要彩礼行为,因为以结婚为目的
(3)不予办理,因为没有离婚协议书
(4)应当返还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符合第二条规定。但普通衣物,一般视为赠与行为,可不予返还
cumtcumtchunv
2016-12-08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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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的婚姻关系成了,甲乙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登记为准。
2、基于夫妻之前的财产往来,属于合法行为。
3、不予撤销。不是法定撤销婚姻的理由
4、先判决离婚、然后关于彩礼,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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