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具体内容指的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即,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
197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正式提出: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1976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中重申了这项制度;1979年的“环保法(试行)”、1989年的“环保法”、各时期单项环保法律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均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拓展资料: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三同时”制度
2023-07-19 广告
环保三同时是指一切改建、新建和扩建的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该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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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是否有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执法实践中一些登记表类项目如小餐饮业、小畜禽养殖业等,经常遇到信访纠纷,那么登记表类项目是否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可以适用新《条例》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呢?
旧《环评法》和旧《条例》并未规定登记表与报告表、报告书项目在执行“三同时”制度时有不同的要求,但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情形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这就区分了登记表和报告书、报告表环境保护设施的要求,报告书、报告表类的项目是必须进行“三同时”验收并经验收合格,否则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有提到对登记表的要求。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以看出,登记表项目要求的是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看出,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是两种不同的要求,被区别对待。
因此,一般情况下,登记表类项目是不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只可能要求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如建设单位未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则可以通过对相关的具体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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