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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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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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