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区别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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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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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比较
资产减值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2001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等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
原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其可收回金额,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
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其中,销售净价为资产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原准则对于如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包括销售净价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没有提供具体的指南和方法。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考虑到不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销售价格较难获得,因此,将销售价格更改为公允价值,从而更容易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新准则还就如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预计处置费用,如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南。
(三)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原准则要求企业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但是在实务中,有时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对于以资产组为基础如何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四)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
原准则对于企业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测试及其处理并不明确,新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部资产应当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商誉也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五)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
原准则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转回,计入当前损益。新准则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当然,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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