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抄作业算不算变相体罚
到底有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是变相体罚??罚抄作业到底违不违法??我急啊,违法就不抄了,给我一部法律,没有就去制定啊1...
到底有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是变相体罚??罚抄作业到底违不违法??我急啊,违法就不抄了,给我一部法律,没有就去制定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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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嫌。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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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体罚
推荐于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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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体罚还恶劣,属于精神摧残,我们同学就天天承受这种煎熬 家长 罚抄太多,对孩子是种侮辱 孩子刚上初中的张妈妈常和同事谈起罚抄这件事,因为在她的印象中,初中的孩子罚抄实在是家常便饭:“我的孩子有时订正过的题,到了考试时还做错,老师会罚他重抄做错的题目”。 洪莉华女儿刚上四年级,孩子的老师倒是没有让她罚抄过,但是孩子若做课外作业出错时,洪莉华会让孩子重抄两遍,“我觉得重写个两三遍与罚抄是两码事,这得分开,写上两三遍只是为了加强她的印象,让她下次不要再犯同样的错,”洪莉华说,“现在的孩子都有逆反心理,如果让他们抄到10遍、20遍,那就是种侮辱了。” 一位家长表示:“我认为,起初孩子这种错误让他罚抄个一两次也为了他长点记性,但千万不能多,如果罚到三次了,是必须直接跟老师沟通的。” 老师 惩罚的意义在于让孩子记住 王薇曾是一名小学四年级的语文老师,她表示自己曾经让学生重抄一个字两百遍:“教‘就’字的时候,右边那个‘尤’,他总是要加上一撇,让它变成一条‘龙’,不管怎么教也记不住,我一生气让他把‘就’字重写了100遍,罚的时候都对,可没过两天,他又在作业里把‘尤’写成‘龙’,我觉得这孩子没别的办法了,只好又让他重抄了100遍。” 铁路五小项洁月老师则认为:“撇开老师这个职业,我认为要看量的多少,还有是否是经常发生的。如果经常发生这种事,老师一定要检讨。如果是一次罚抄一千个字,那确实太多了,这已经算是变相体罚了,我觉得‘惩罚’的意义在于让孩子记住,以后不犯同样的错误,罚抄一千个字只会增加孩子的负担和反感。要是我的话,我会和孩子分析一下错误的原因,让他再写几个,然后给他听写一下,我想重复几遍就能够让孩子记住的。” 专家 算不算变相体罚,没有相关规定 罚抄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杭州师范大学应用心理学程素萍老师表示:“不管罚抄多少字,关键还是看孩子的态度,即使孩子只罚抄三遍,如果他觉得很痛苦,认为受到了侮辱,这也是很严重的事情,家长必须与老师沟通,惩罚是否可以采取别的方式?反过来说,如果抄十遍,虽然家长觉得多,但如果孩子觉得这个数量可以接受,抄一抄能够加深印象,那么家长也不必过多干涉。”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杭州市教育局初中初等教育处蒋锋处长,他认为,罚抄肯定不是一件好事:“其实这是个方法问题,老师的目的是要孩子长记性,改正错误,但肯定有比简单抄写更好的方法。罚抄算不算变相体罚,这个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小学阶段孩子的课外作业量不得超过30分钟,家长可以把这个作为参考。” 但法律上来说不是体罚,属一般惩戒,不违反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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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变相体罚,它比直接体罚更恶劣。如果你遇到这样的现象,可以跟家长沟通,让家长知道老师体罚你。可以让家长去学校交涉,也可以跟校长和学校的领导干部举报!如果老师报复你!你还可以去举报!
不要有那么多的忧虑,因为你“举报”不举报和“”是不同的,因为你举报总可以使不良的局面改变一些,
学习是你自己的,你自己要关注。
如果老师自己的孩子在他所教的班上学习,那么他不会让自己的孩子去罚抄的。
如果你到学校去举报没有结果的话,你可以去教育部举报。
拿出你的勇气去举报吧,还是那句话
学习是你自己的,你的未来也会是你自己的!
不要忧虑老师后悔你
不要有那么多的忧虑,因为你“举报”不举报和“”是不同的,因为你举报总可以使不良的局面改变一些,
学习是你自己的,你自己要关注。
如果老师自己的孩子在他所教的班上学习,那么他不会让自己的孩子去罚抄的。
如果你到学校去举报没有结果的话,你可以去教育部举报。
拿出你的勇气去举报吧,还是那句话
学习是你自己的,你的未来也会是你自己的!
不要忧虑老师后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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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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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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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到手麻之前不算,手麻、手出血应该就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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