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1、家庭成员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个家庭的亲属。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都是家庭成员。
2、子女成年后尚未结婚,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属于家庭的成员;
3、子女成年后,如果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则父母不再对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未结婚又没有房子,父母仍相当允许其继续居住,因为家庭成员间有生活扶助的义务。
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父母强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在法律上已无抚养义务,如果双方调解不成,那么子女应当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4、当父母死亡,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则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原则上应当是均分。
法律法规:
1、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扩展资料:
家庭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包括姻亲、血亲与收养关系。其多样性与家庭规模有关。核心家庭只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直系家庭要加上婆媳(翁婿)关系、祖孙关系;联合家庭还要加上妯娌、姑(叔)嫂关系等。
价值观念高度一致、全面合作、情绪高度认同,不仅满足生理需要,而且满足心理需要。这是教育子女的有利因素。
同时,家庭中也不免会有冲突,并且关系越复杂,调适越困难。夫妻关系及其合作水平决定家庭的基本特征。家庭中任何一种关系失调,都会损及全体家庭成员和整个家庭的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家庭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家庭成员
婚姻法第九条规定指出了结婚登记后的家庭归属,当事人不做约定就采取默认方式即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这条规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换位思考的理解。这可以解决描述的第一个问题。特别注意这里的家庭指传宗接代方面的,有时候大小家庭不同情况不提场合分开而论,不考虑户口所在地。户籍方面的家庭不能与之相提并论。另外家庭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没有特殊情况家里现有的东西全部属于家庭,第三个问题只能发生在特殊情况中,一般家庭没有特殊情况。第二个问题可能是家庭内部矛盾,商量处理。
2、子女成年后,如果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则父母不再对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未结婚又没有房子,父母仍相当允许其继续居住,因为家庭成员间有生活扶助的义务。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父母强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在法律上已无抚养义务,如果双方调解不成,那么子女应当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既需要法律的调整,也需要道德的调整,是否必须搬走,这要看双方关系,如果用法律来调整,则应当搬走。
3、当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财产应该怎么继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则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法律上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原则上应当是均分。
4、家庭成员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个家庭的亲属。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国务院与住建部于2010年4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经适房管理的文件,其中有“购房人”与“家庭”的说法。“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购买完全产权房(即商品房)时,必须将经济适用房转换为完全产权房”。这里出现一个关于“家庭”的问题:假如父母购买了经适房,若干年后成年的子女购买商品房,是否意味着父母也要将经适房转换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没有明确给家庭下定义,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属于法律上的家庭成员?相关方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