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济公司挪用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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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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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保险代理人是否上交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首先,aa公司是某保险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aa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协议合法有效,aa公司在代理期限和代理权限内,以某保险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保险合同,行使其代理权,其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其,保险代理人挪用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该法第13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自保险公司出示保险单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至于代理人挪用保费问题,保险人应依据其与aa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要求aa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但这丝毫不影响该案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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