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比例法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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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收入确认是2000/(1+0.2)=1667万元
递延收益是333万元

合起来2000万元,是你只能从客户那里收回的价款,是谨慎确认当期收入的方法。那400万元并不是可以收的款项。除以1.2,是将2000万元的实际收入在理论收入(2400)万元之间分摊成等份的方法。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顾客忠诚度计划》的规定,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第九条对“销售奖励积分”作出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上这么写“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我个人感觉,如果按讲解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来看,下面那题的做法能对的上。


不过上面那到题我也见过,我觉得也挺有道理的。我的理解就是,把销售收入在销售商品和积分之间按各自的公允价值比例分开了,而不是按总收入减去积分的公允价值。
就好比由于购买方同时购买了两件商品,卖方给予了一定优惠,以100元的价格销售了两件分别价值100元和20元的商品(奖励积分就好比是这20元的商品)。
确认收入时,肯定是按100×100/120和100×20/120来分别确认两件商品的销售收入的,
而不能先确认B的收入20,而A的收入就用100-20来确定吧。
我感觉上面那题就是按这个道理来做的。


另外,讲解上说“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的做法我还真在网上看到过,他那个题更复杂,消费者有3000积分能兑换30元的的商品,兑奖标准是1%,5000积分能兑换100元的商品,兑奖标准是2%,越往上持有的积分越高,兑奖标准越高。


最后,不知道你是不是也在准备考试,如果在考试时遇见这样的题,题目可能会直接用括号给出(每一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这样就不必烦恼了,用收入去减公允价值就可以了。
否则的话像上面这两道题只是说(每一奖励积分能兑换元的商品),我也不知道该用哪种方法来确定积分的公允价值,一个是准则讲解的规定,一个是按道理来做的,蒙圈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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