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官家属的优待和补贴如下:
1、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2、第四十一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3、第四十二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扩展资料:
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一、现役军官家属优待:
1、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
2、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二、根据《兵役法》规定:
1、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2、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
1、第四十二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第四十三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3、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4、第四十五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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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度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每年休假一次。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工资由基础工资、军相等级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高级土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士官每年均有探亲假期。义务兵役现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并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公共汽车,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和享受减价优待。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退伍军人的安置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土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按复员安置,满10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的经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30年或满55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土官作退休安置。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余的残废军人由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转业地方工作,或作退休处理。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提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提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转业安置,不宜作转业或其他安置的团职军官可以由组织批准作退休安置。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具备条件的复员干部优先聘任和录用。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应依法优先发给营业执照,在有限期内给予低息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按照“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待遇”的原则确定。
军人军属优先享受福利,安徽军属证的到来现役军人家属有了光荣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