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是哪个部门出具的?
防疫部门 (疾控中心、 乡镇卫生院) 对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应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每年9月份入学时,对新入托(园)、入学和中途转托、转学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期30天,漏种儿童的补种一直持续到次年3月。
各托幼机构和小学在新生入学通知或报名须知中要告知家长,报名时应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开具“儿童预防接种查验证明”三联单。各托幼机构和小学新入学、入托或新转学儿童凭“查验证明”第三联报名,该证明将存档纳入学生健康档案备查。
查验对象为全省各托幼机构、小学所有新入托(园)、入学儿童,包括在学期间新接收的转学儿童和暂时借托、借读儿童。儿童入托入学必须查验的疫苗为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免费接种的一类疫苗。
包括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类疫苗(即麻疹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风-腮疫苗)、白破二联疫苗、流脑疫苗(A群、A+C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未达到标准的,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补种未完成的针次。
扩展资料:
《儿童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史的记录凭证,每次接种时要携带,接种人员根据该儿童的预防接种史记录、具体年龄和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决定应当给该儿童接种何种疫苗,并将接种结果的详细信息记录其中。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即在儿童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多数疫苗有较严格的接种时间间隔规定,如果没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家长就无法提供巳接种过疫苗的名称和具体的接种时间,仅靠回忆是不可靠的。所以,家长要及时办理和妥善保管好孩子的《儿童预防接种证》,留意接种证上的预约时间并按时接种。
由于生病、外出等原因不能按时带孩子进行预防接种时,要在下一个预防接种日,带孩子主动补种。如儿童因故迁移、外出、寄居外地,可凭《儿童预防接种证》到迁移后的寄居地预防接种门诊继续完成规定的疫苗接种。
当儿童的基础免疫与加强免疫全部完成后,家长应保管好《儿童预防接种证》,以备孩子入托、入学、入伍或将来出入境时查验。如有遗失请及时补办,以免在预防接种时出现麻烦。
补办《儿童预防接种证》办法:
如果从未接受过预防接种(即打预防针),应到现居住地的镇卫生院或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补证、补种。
如果巳有打过预防针,但《儿童预防接种证》遗失了,应及时到原接种点补办《儿童预防接种证》。
如果原来在外地打过预防针,又无法从原接种点补办《儿童预防接种证》的,家长应出具该儿童最后一次接种疫苗的名称、时间和在集美本临时居住地的连续时间,由父、母签名确认的文字凭据,以便接种人员根据不同疫苗的间隔要求酌情补种并补证。
主动给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是家长的义务,建立和管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是法律赋予卫生和教育部门的职责。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您的孩子、祖国的未来铺设健康的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儿童预防接种证
为防疫部门 (疾控中心、 乡镇卫生院) 对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应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相关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每年9月份入学时,对新入托(园)、入学和中途转托、转学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期30天,漏种儿童的补种一直持续到次年3月。
各托幼机构和小学在新生入学通知或报名须知中要告知家长,报名时应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开具“儿童预防接种查验证明”三联单。各托幼机构和小学新入学、入托或新转学儿童凭“查验证明”第三联报名,该证明将存档纳入学生健康档案备查。
查验对象为全省各托幼机构、小学所有新入托(园)、入学儿童,包括在学期间新接收的转学儿童和暂时借托、借读儿童。儿童入托入学必须查验的疫苗为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免费接种的一类疫苗。
包括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类疫苗(即麻疹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风-腮疫苗)、白破二联疫苗、流脑疫苗(A群、A+C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未达到标准的,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补种未完成的针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