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动车前3次必须充电12小时以上吗?

有什么依据?没充12小时以上会怎么样?详细。... 有什么依据?没充12小时以上会怎么样?详细。 展开
 我来答
游戏晓晓达人
高粉答主

2021-08-21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812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13.1万
展开全部

新电瓶车前三次不是必须充12小时。

无论是否是新电池,充满就可以拔下来使用,一般充6-8小时就满,不要过夜充电,那样有害无益;锂电池的激活并不需要特别的方法,在电池出厂前已经激活。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充电:电解液比重降至1.2以下;冬季放电超过25%;夏季放电超过50%;灯光暗淡;启动无力。

有的车主认为,快速充电可以节省时间,只需要3-5个小时。其实不然,快速充电只是迅速把电池表面激活,而实际上电池内部是没有 完全充满电的。



蓄电池充电误区

蓄电池的首次充电称为初充电,初充电对蓄电池的使用寿命和电荷容量有很大的影响。若充电不足,则蓄电池电荷容量不高,使用寿命也短;若充电过量,则蓄电池电气性能虽然好,但也会缩短它的使用寿命,所以新蓄电池要小心谨慎地进行初充电。

对于干荷电铅蓄电池,按使用说明书,虽然在规定的两年储存期内若需使用,只要加入规定密度的电解液搁置15min,不需要充电即可投入使用。但是,如果储存期超过两年,由于极板上有部分氧化,为了提高其电荷容量,使用前应进行补充充电,充电5h-8h后再用。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蓄电池

流年花怜指尖oo
推荐于2017-12-16 · TA获得超过3.1万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3336
采纳率:96%
帮助的人:180万
展开全部
  首次充电时间掌握在5-6小时即可,让电瓶的电量充满即可。
  电动车首次充电注意事项:
  首次充电前电动车用电量要用完,但不能用尽。电动车新买的时候电量不会太满,但也不会太少,除非是旧电瓶或者劣质电瓶。在使用的时候,应该根据估算,估算出大概能运行的距离,免得无电或者用电过尽。当电瓶车电量显示已经到最后一个格子的时候,就要考虑不要骑行了,要准备充电了。
  首次充电应该选择在白天充电。在首次充电的时候电池应该充满,但充满不代表过度充电,在白天充电容易掌控充电时间,不至于让电瓶首次出现过度充电与放电的情况,这样更容易让电瓶里面的首次化学反应正常。
  关于首次充电的充电时间,因为电瓶车电瓶出厂并未使用的时候,都没有经历过充电和放电,要保证电瓶的正常工作。
  一般情况下,大约充电时间掌握在5-6小时即可,让电瓶的电量充满即可,之后的运用可以稍微充电长点。正像上文所说,白天充电可以掌握。
  首次充电之后,虽然算不上首次充电了,但第二次也算是新车充电,这时候可以让电瓶车的电量快要用完的时候,然后进行一次长时间的充电,这个充电可以维持8-9甚至10个小时,为的是让电瓶车化学反应进行一次完整的循环。
  电瓶车首次充电的时候,充电器可能生热很快,生热很高,因此,特别是夏天充电的时候,充电器不要放在容易发热燃烧的物体之上,最好也不要放在电瓶车的座子上,防止着火,因为不少人充电时就出现电瓶车自燃的情况。
  注意事项:
  充电的时候,插电时应该先把插头插在电动车上,然后再接通电源,这是保障电瓶电压稳定的一种好方法。
  新买的电瓶车的电瓶一定是新电瓶,电瓶车在出厂前给电瓶充过电,车出厂到销售有一个时间,电瓶是缺电的,电不饱合就要充电,新买的电瓶车要先充满电后再使用。才能延长电瓶的使用寿命。
  平常用时,冲到绿灯亮再浮充三个小时。尽量不超过12小时,
  电量还有80%左右时不要冲,每次保持剩余20%左右时冲。
  每两三个月用净就是深放电一次,这样你的电动车电池就延年益寿。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匿名用户
2013-09-07
展开全部
激活充电最好是十二小时以上、、保证其以后的使用时间、其是没这样做也没有太大的影响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匿名用户
2013-09-07
展开全部
不需要,但是电池放置一个月以上的第一次充电必须12小时左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永追忆ba
高粉答主

2021-01-26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知道答主
回答量:28
采纳率:0%
帮助的人:1.8万
展开全部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更多回答(5)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