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怎么记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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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橼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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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9-09-04 · 一个平平无奇的小天才
南橼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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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的会计分录:

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根据。原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除外)

(2)补交的税款

(3)免抵税额

注意的问题:

(1)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有:纳税人缴税的“非税”款项(滞纳金、罚款)、进口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作为计税依据的的“三税”税金只是看是否在本期缴纳,与税款所属期间无关。即查补税款也应作为计税依据。

(3)免征或者减征“三税”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4)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5)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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