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公司要重新签合同
12月20号左右,公司人事组织开会,说所有人要在2018年1月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止日期不变。过了几天总经助理单独谈话说,问去不去富士康(好几年前打算回四川去成都...
12月20号左右,公司人事组织开会,说所有人要在2018年1月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止日期不变。过了几天总经助理单独谈话说,问去不去富士康(好几年前打算回四川去成都富士康),又说明天公司把生产部大部份搬迁到东莞和老板的另一个公司一起上班(现在是3个公司在一起办公上班,加上东莞这个注塑厂知道的有4个公司了),早在17年8 9月份就听到消息板要把生产部搬到东莞,正在确定下来了。已在公司做维修于了11年了,。公司这样中途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合法吗?怎么避免被坑。请懂得劳动法的相关大神帮忙分析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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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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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因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该和员工协商,协商一致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搬迁,劳动地点变更(这里要注意的是法律对地点变更并没有明确约定,一般仲裁执行中对变更的定义是跨市,地级市变更,同城的话一般不会得到认可)属于重大变化的情况,因此企业应该提前告知并和你协商,如果你同意去新地点工作,那么这时候你和你重新牵动劳动合同是法律所允许的。
如果你不同意的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你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
如果你不同意的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你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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