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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 向上转型及java程序设计维护的原因
例:
假设一个父类A 拥有的方法 public void setXXX(){} 可以被其他任意对象调用
这个方法被子类B 覆写后 为 void setXXX(){} 即 默认的 访问权限 只能被本包极其子类 所访问
假设 其他包中的对象 C 调用 方法为:
get( A a){
a.setXXX();
}
而此时传入的对象为B类对象,假设为b此时b将转型为a但是b中的setXXX() 调用权限
已经被缩小了这将造成错误。所以子类对象不能比父类对象访问权限大
以上只是一个例子还有其他出于易维护、易代码结构设计的设计思想原因
例:
假设一个父类A 拥有的方法 public void setXXX(){} 可以被其他任意对象调用
这个方法被子类B 覆写后 为 void setXXX(){} 即 默认的 访问权限 只能被本包极其子类 所访问
假设 其他包中的对象 C 调用 方法为:
get( A a){
a.setXXX();
}
而此时传入的对象为B类对象,假设为b此时b将转型为a但是b中的setXXX() 调用权限
已经被缩小了这将造成错误。所以子类对象不能比父类对象访问权限大
以上只是一个例子还有其他出于易维护、易代码结构设计的设计思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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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只有这样,基类才一定可以用派生类代替。如果派生类的访问权限变小了,这个原则就没法成立了。
这个应该算是Java世界的准则,就像大自然里光速是极限,1+1只能等于2一样。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脚玩的叫足球,用手玩的叫篮球,既然这个东西叫java,就得遵守规矩。
里氏代换原则(Liskov Substitution Principle, LSP):所有引用基类(父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
里氏代换原则告诉我们,在软件中将一个基类对象替换成它的子类对象,程序将不会产生任何错误和异常,反过来则不成立,如果一个软件实体使用的是一个子类对象的话,那么它不一定能够使用基类对象。例如:我喜欢动物,那我一定喜欢狗,因为狗是动物的子类;但是我喜欢狗,不能据此断定我喜欢动物,因为我并不喜欢老鼠,虽然它也是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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