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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犯罪嫌疑人刘某(17周岁,甲市乙区人),冒充警察拦路抢劫,被巡警抓获,移交至乙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张某、陈某在刑警大队二楼办公室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了第一次...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刘某(17周岁,甲市乙区人),冒充警察拦路抢劫,被巡警抓获,移交至乙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张某、陈某在刑警大队二楼办公室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因刘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侦查人员根据大队长指示,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后,继续在办公室审讯。为获取口供,侦查员张某用手铐将刘某反铐在椅子上,抽打嘴巴子,不给其喝水、吃饭,连续不间断地审讯了2天2夜,刘某作了有罪供述。为进一步收集证据,侦查员通知被害人到刑警大队对进行辨认。侦查员将刘某混杂在5人供被害人辨认。被害人辨认后,说当时因天黑看不太清嫌疑人的面貌,侦查员指着刘某告诉其这个人已经交代了作案经过。被害人又看了一眼,说就是这个人作案的。辨认结束后,刑警大队将刘某送看守所羁押。期间,侦查员又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带至刑警大队的讯问室进行了讯问。3天后,刘某的家人打听到刘某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就委托律师了解情况。张某告知律师,现在尚未侦查终结没有情况可供了解。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民警说需要办案侦查员张某同意,请律师和侦查员商量。律师找到分局领导协调后,看守所于第3天安排了会见。后经刑警大队和法制科研究认为本案有犯罪嫌疑人交待,有被害人辨认笔录,可以定案,遂决定终结侦查、移送起诉。
问题:请指出本案有哪些违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展开
犯罪嫌疑人刘某(17周岁,甲市乙区人),冒充警察拦路抢劫,被巡警抓获,移交至乙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张某、陈某在刑警大队二楼办公室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因刘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侦查人员根据大队长指示,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后,继续在办公室审讯。为获取口供,侦查员张某用手铐将刘某反铐在椅子上,抽打嘴巴子,不给其喝水、吃饭,连续不间断地审讯了2天2夜,刘某作了有罪供述。为进一步收集证据,侦查员通知被害人到刑警大队对进行辨认。侦查员将刘某混杂在5人供被害人辨认。被害人辨认后,说当时因天黑看不太清嫌疑人的面貌,侦查员指着刘某告诉其这个人已经交代了作案经过。被害人又看了一眼,说就是这个人作案的。辨认结束后,刑警大队将刘某送看守所羁押。期间,侦查员又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带至刑警大队的讯问室进行了讯问。3天后,刘某的家人打听到刘某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就委托律师了解情况。张某告知律师,现在尚未侦查终结没有情况可供了解。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民警说需要办案侦查员张某同意,请律师和侦查员商量。律师找到分局领导协调后,看守所于第3天安排了会见。后经刑警大队和法制科研究认为本案有犯罪嫌疑人交待,有被害人辨认笔录,可以定案,遂决定终结侦查、移送起诉。
问题:请指出本案有哪些违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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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获取口供,侦查员张某用手铐将刘某反铐在椅子上,抽打嘴巴子,不给其喝水、吃饭,连续不间断地审讯了2天2夜,刘某作了有罪供述。
违反了 不能刑讯逼供、讯问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的规定;
2 为进一步收集证据,侦查员通知被害人到刑警大队对进行辨认。侦查员将刘某混杂在5人供被害人辨认。
至少要12人,5个人明显不妥
3 被害人辨认后,说当时因天黑看不太清嫌疑人的面貌,侦查员指着刘某告诉其这个人已经交代了作案经过。被害人又看了一眼,说就是这个人作案的。
违反辨认过程不能以任何方法干扰辨认
4 3天后,刘某的家人打听到刘某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就委托律师了解情况。
没有履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要求
5 张某告知律师,现在尚未侦查终结没有情况可供了解。
刑诉法规定: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后有权请律师
6 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民警说需要办案侦查员张某同意,请律师和侦查员商量。律师找到分局领导协调后,看守所于第3天安排了会见。
会见要求安排在48小时之内
7 后经刑警大队和法制科研究认为本案有犯罪嫌疑人交待,有被害人辨认笔录,可以定案,遂决定终结侦查、移送起诉。
口供、辨认等都违法、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为有罪。
违反了 不能刑讯逼供、讯问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的规定;
2 为进一步收集证据,侦查员通知被害人到刑警大队对进行辨认。侦查员将刘某混杂在5人供被害人辨认。
至少要12人,5个人明显不妥
3 被害人辨认后,说当时因天黑看不太清嫌疑人的面貌,侦查员指着刘某告诉其这个人已经交代了作案经过。被害人又看了一眼,说就是这个人作案的。
违反辨认过程不能以任何方法干扰辨认
4 3天后,刘某的家人打听到刘某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就委托律师了解情况。
没有履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要求
5 张某告知律师,现在尚未侦查终结没有情况可供了解。
刑诉法规定: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后有权请律师
6 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民警说需要办案侦查员张某同意,请律师和侦查员商量。律师找到分局领导协调后,看守所于第3天安排了会见。
会见要求安排在48小时之内
7 后经刑警大队和法制科研究认为本案有犯罪嫌疑人交待,有被害人辨认笔录,可以定案,遂决定终结侦查、移送起诉。
口供、辨认等都违法、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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