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二手房不能上市交易?
2019-02-15 · 提供专业的法律信息
二手房的交易对象是经过合法产权登记后的,个人购买的新竣工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单位的自建住房。但是,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 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房屋建设工程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5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下宜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