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能随便开除员工吗
我是央企职工由于公司经营不好为了减员增效,在2016年下发了内部退养文件,我全部附和文件要求就于当年在公司办理了内退手续,一直到今年四月停止给我发放生活费及保险,并把我们...
我是央企职工由于公司经营不好为了减员增效,在2016年下发了内部退养文件,我全部附和文件要求就于当年在公司办理了内退手续,一直到今年四月停止给我发放生活费及保险,并把我们三十多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因是这几年把我们企业给搞成了僵尸企业,公司贴通知自愿分流转岗,我因各种原因不能去外省异地工作,工司就给人们组织培训班最后停发了我们两个月的生活费,我们选择了仲裁可是在法庭上公司以各种理由说系统问题没有急时发放生活费,又对贴出的各种通知不认最后法院以没有行成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诉求,第三天公司就补发了我们的生活费,但是当仲裁结果出来第二天公司就贴出解除我们三十多人的通知,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合同,不管工作多少年都是给19800元,要不就分流转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公司老拿国资委和僵尸企业来说事,我们职工对劳动合同法懂的太少又是弱势群体,希望能得到设会律师们的热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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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随便开除员工
央企在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时,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央企在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时,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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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已经贴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已形成事实依据,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你们的权益,不要急于签订解除合同,否则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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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不能,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是泛指领导干部的,普通职工只要你不是用公款吃喝就没问题。当然还是要主要,尽量避免出入高档酒店会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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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什么企业都不能随便非法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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