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标优惠政策
有没有朋友知道陕西省商标的优惠政策,还有西安市的,尽量具体点的,或者再具体到经开区或者碑林区的,谢谢了。...
有没有朋友知道陕西省商标的优惠政策,还有西安市的,尽量具体点的,或者再具体到经开区或者碑林区的,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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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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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争创世界一流科技园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扶持力度,强化高新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保护自主创新成果的能力,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扶持对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2、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第三条 资助条件、内容及标准(一)对于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章比较完备、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年新增知识产权申请量30件以上的企业,授予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每增加15件,奖励增加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并对当年获得受理通知书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第三条第二项进行资助。(二)对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按以下内容和标准分别给予资助:1、欧盟、美国、日本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其它国外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2、申请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资助20000元;3、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资助2000元;5、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6、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7、欧盟、美国、日本商标每件资助10000元,其它国外商标每件资助5000元;8、国内商标每件资助1200元;9、著作权每件资助300元;10、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每件资助500元;11、对已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模块每件资助1000元(资助额度不超过模块评测总费用的50%)。(三)对于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四)建立以司法保护为主体、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援助,园区企业在西安申请的合法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维权时发生的鉴定费、诉讼费按照案件终审后鉴定费、诉讼费总额的30%予以资助,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万元。(五)对支撑国际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支撑国家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支撑行业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3000元。(六)对于列入国家以及陕西省各类知识产权产业化孵化项目,并且当年知识产权新增申请量3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国家及陕西省补贴相等金额的配套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七)对于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年代理西安高新区内150件以上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机构,授予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称号,当年给予2万元奖励,每增加50件,奖励增加1万元,每个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八)加快建设园区企业诚信体系并与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相结合,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质押为重点内容的融资新渠道,鼓励和吸引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机构进驻高新区为企业服务。(九)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由高新区知识产权办公室用于维护专题数据库、引进专业服务和建设知识产权小分队,并组织区内企业参加知识产权培训等能力建设。(十)建立并完善高新区知识产权展示转化平台,推动园区自主创新成果与知识产权运用,推动高新区的经济发展。(十一)对西安高新区知识产权年新增量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知识产权优秀工作者”。(十二)西安高新区知识产权办公室在知识产权服务大厅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系统,免费为高新区企业办理专利查新会员服务。第四条 申请材料1、西安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管委会相关部门签章);4、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5、有关知识产权工作及获得情况的文件、证书及复印件;6、申请PCT专利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7、申请第三条第五项需提交陕西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专利检索报告,经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分局确认;8、申请第三条第六项需提交国家、省、市印发的文件原件及合同书;第五条 办理程序(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高新区经贸局(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高新区经贸局(知识产权办公室)会同发策局、财政局、统计局及有关园区进行初审。(二)初审结果提交高新区管委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议。(三)审议结果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结果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和《开发区报导》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四)公示期满,由知识产权办公室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以管委会文件发出资助通知。(五)高新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资金。第六条 资助受理时限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第七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第八条 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发展策划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12年12月31日。原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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