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将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偷偷将电脑卖给了丙。问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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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甲是电脑的所有权人,甲乙之间存在借用关系,乙在未经过甲的同意下,擅自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丙,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合同效力。
2、如果丙明知道该电脑不是乙的而仍然予以购买,属于乙丙之间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的买卖合同行为无效;如果丙为善意第三人,那么甲方事后对乙的卖电脑行为进行追认,追认可以是通过将该电脑卖给乙或赠予给乙的方式,那么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丙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如果甲事后知道不对乙的行为进行追认,那么丙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而言,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基础法律关系的乙与丙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无效,丙仅仅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对于甲和乙之间则是甲如何追究乙的责任的问题。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如果丙明知道该电脑不是乙的而仍然予以购买,属于乙丙之间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的买卖合同行为无效;如果丙为善意第三人,那么甲方事后对乙的卖电脑行为进行追认,追认可以是通过将该电脑卖给乙或赠予给乙的方式,那么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丙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如果甲事后知道不对乙的行为进行追认,那么丙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而言,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基础法律关系的乙与丙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无效,丙仅仅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对于甲和乙之间则是甲如何追究乙的责任的问题。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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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丙不知情,那么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由乙承担对甲的违约责任,对甲进行赔偿或者恢复原状。
由乙承担对甲的违约责任,对甲进行赔偿或者恢复原状。
追问
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吧
追答
错了!根据原题来说是:
C,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效力待定。
因为电脑所有权属于甲,已未经甲去人卖给了乙。
如果甲说,我是借给乙并授权卖给了丙,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甲说,我没有授权乙帮我卖电脑,那么这个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开始判断的有失误。
一建考试经常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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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没有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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