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具备两个前提:
一是申请人须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二是须出于本人自愿。
同时必备条件如下:
①申请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
②申请人定居在中国;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若本人未满18周岁,可由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手续。在国内,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
在国外,可向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申请。上述机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由中国公安部审批。
公安部批准并由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取得中国国籍,同时丧失外国国籍。
扩展资料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申请书;
2、外国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3、近亲属关系证明;
4、中国籍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及常住户籍证明;
5、经公证的房屋产权证明;
6、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
7、国内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在国外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8、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9、两寸彩色近照4张;
10、外国退籍证书。
相关说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加盖骑缝章;需要国籍认定的,应提交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的材料。
经办流程:
1、填表:申请人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2、受理:申请人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
3、初审人员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省级公安局机关出入境管理局审核;
4、省级公安局机关出入境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上报公安部审批,审批通过的予以批准;
5、发证:申请人到发证窗口领证。
参考资料:福州市公安局-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
要取得中国国籍的条件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具备两个前提:
一、是申请人须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二、是须出于本人自愿。同时必备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申请人定居在中国;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若本人未满18周岁,可由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手续。在国内,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在国外,可向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申请。上述机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由中国公安部审批。
公安部批准并由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取得中国国籍,同时丧失外国国籍。
扩展资料: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中国国籍指中国国民的国籍。“中国国籍”一词始于1909年3月28日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现时因两岸分治形成所谓“中华民国国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晚清以前中国只有“户籍”而无“国籍”。晚清时因应对荷属印尼华侨国籍问题而依据血统主义制定《大清国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国籍
2013-09-13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国籍的取得有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因出生而取得,叫作原始国籍,一是因加入而取得,叫作取得国籍。
世界上大多数人都是原始国籍。对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和混合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指个人因婚姻、收养或者申请等事实,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某个国家批准其入籍,从而取得该国国籍。在我国,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加入我国国籍必须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1)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申请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但同时不再保留其外国国籍。
由于各国对于国籍取得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出生、加入而取得国籍时就会出现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法律上称为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即不承认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也不承认在外国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中国国籍。
2013-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