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写了是"不定时工时制",就一定是不定时工时制?
我的岗位在以前的单位一直都是五天八小时的工作时间,新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写成了“不定时工时制”。查到单位在劳动局备案了,有部分岗位是政府允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但不包含与我的...
我的岗位在以前的单位一直都是五天八小时的工作时间,新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写成了“不定时工时制”。查到单位在劳动局备案了,有部分岗位是政府允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但不包含与我的岗位名称对应的岗位。
查到法律规定只有这些岗位可以实施不定时工时制,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调整为以下范围: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我的劳动合同上的岗位名称是“XX工程师(高级管理人员)”。对,这岗位还带个括弧,特地注明是很牛逼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上我的岗位没有如何管理职责,没有一个下属。
1. 单位在劳动局备案的可以实现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包括了“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上会根据劳动合同上括弧内的注释,就认定我的岗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吗?
2. 实际我的工作内容就是一普通工程师,连一个下属都没有,但劳动合同又约定了上下班考勤时间,迟到早退都要扣钱的,这么看又不符合2012《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种的情形。
3. 假如单位申报的岗位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但当地劳动局已经同意了那些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那么当地劳动局的规定还有效吗?
法律上究竟会怎么认定我的岗位?会不会认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我这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有效? 展开
查到法律规定只有这些岗位可以实施不定时工时制,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调整为以下范围: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我的劳动合同上的岗位名称是“XX工程师(高级管理人员)”。对,这岗位还带个括弧,特地注明是很牛逼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上我的岗位没有如何管理职责,没有一个下属。
1. 单位在劳动局备案的可以实现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包括了“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上会根据劳动合同上括弧内的注释,就认定我的岗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吗?
2. 实际我的工作内容就是一普通工程师,连一个下属都没有,但劳动合同又约定了上下班考勤时间,迟到早退都要扣钱的,这么看又不符合2012《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种的情形。
3. 假如单位申报的岗位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但当地劳动局已经同意了那些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那么当地劳动局的规定还有效吗?
法律上究竟会怎么认定我的岗位?会不会认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我这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有效?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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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会,公司法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法定的,劳动合同不能在公司法规定范围外约定员工岗位为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你实际适用的是标准工时制。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劳动者适用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满足的一定的条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也不能仅仅由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合法。根据你的描述,公司备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不包含你的岗位,同时你的岗位也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你的岗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效的。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实际履行方式并非由劳动合同单一确定,约定了不定时工时制但未实际执行的,按实际执行的工时制认定,鉴于你所表述的你上下班严格考勤,实际执行的其实是标准工时制,这一层面司法也不会被认定单位对你适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
3.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不会因为有错误无效,但如果出现错误的审批可以情况不符合为由,申请撤销该岗位的不定时工作制备案批复。
4。对你的岗位的认定,法律上不会认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理由见第2点
2.你实际适用的是标准工时制。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劳动者适用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满足的一定的条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也不能仅仅由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合法。根据你的描述,公司备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不包含你的岗位,同时你的岗位也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你的岗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效的。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实际履行方式并非由劳动合同单一确定,约定了不定时工时制但未实际执行的,按实际执行的工时制认定,鉴于你所表述的你上下班严格考勤,实际执行的其实是标准工时制,这一层面司法也不会被认定单位对你适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
3.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不会因为有错误无效,但如果出现错误的审批可以情况不符合为由,申请撤销该岗位的不定时工作制备案批复。
4。对你的岗位的认定,法律上不会认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理由见第2点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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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认为××工程师是研发、技术人员,有些销售人员也叫销售工程师;
2、只要单位备案了你的岗位+通过政府审核了,你的岗位就是不定时的,所以你要看单位的备案是否有你的岗位!
2、只要单位备案了你的岗位+通过政府审核了,你的岗位就是不定时的,所以你要看单位的备案是否有你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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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已经写了,劳动局的备案里,没有劳动合同上的括弧外的岗位名称那个岗位,有括弧内的那个岗位——高级管理人员,但我实际上又不是什么“高级管理人员”。
追答
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签字=协商一致=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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