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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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但如果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时,婚姻当事人已到法定婚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做出的变通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出变通规定。目前我国新疆、西藏等自治区和自治州、自治县,是以男性不早于二十周岁,女性不早于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结婚婚龄。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当地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在当地生活的汉族人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立法法》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立法法》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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