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问题,求帮助
作家张某在2010年3月份出版了一本书,所得稿酬为20000元,从稿酬中拿出4000原通过教育部门向希望小学捐赠。张某个人所得税金额为()答案是20000*(1-20%)...
作家张某在2010年3月份出版了一本书,所得稿酬为20000元,从稿酬中拿出4000原通过教育部门向希望小学捐赠。张某个人所得税金额为() 答案是20000*(1-20%)*30%=4800,大于实际捐赠金额4000,可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20000-4000=16000,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4000)*14%=1680.。。。。。
我想问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是16000已经扣除了捐赠额4000,为什么在下步计算中再次扣除了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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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用16000*30%=4800,大于实际捐赠金额4000,可全额扣除。因此在计算个税时,再将允许扣除的4000捐赠款扣掉后再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20000-4000=16000
这个公式中的4000元是20000*20%=4000(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是允许扣除的费用,不是后面捐赠的4000元。巧了,这两个数一样,才把你搞乱了。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用16000*30%=4800,大于实际捐赠金额4000,可全额扣除。因此在计算个税时,再将允许扣除的4000捐赠款扣掉后再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20000-4000=16000
这个公式中的4000元是20000*20%=4000(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是允许扣除的费用,不是后面捐赠的4000元。巧了,这两个数一样,才把你搞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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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限额标准
20000(1-20%)*30%=4800元,因此,4000元允许全额扣除。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4000】*20%*(1-30%)=1680元
我想问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是16000已经扣除了捐赠额4000,为什么在下步计算中再次扣除了呢。——第一次扣除的是20%的费用,第二次才扣的捐赠,金额相同,所以你误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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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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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请具体一点,究竟是什么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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