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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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 百度认证:北京惠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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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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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流程:
1、立即停车,打开双闪,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车辆后方150米处放置反光锥;
2、当事人双方对事故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及时撤离现场;不能及时撤离现场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如有人员伤亡,还应拨打120急救;
3、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进行现场勘查;
4、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对事故双方责任进行划分;
5、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如果事故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通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6、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到所管辖法院立案;
7、开庭阶段,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庭审;
8、法官会在庭审前或庭审中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会择期宣判;
9、对被告不能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义务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立即停车,打开双闪,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车辆后方150米处放置反光锥;
2、当事人双方对事故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及时撤离现场;不能及时撤离现场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如有人员伤亡,还应拨打120急救;
3、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进行现场勘查;
4、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对事故双方责任进行划分;
5、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如果事故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通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6、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到所管辖法院立案;
7、开庭阶段,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庭审;
8、法官会在庭审前或庭审中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会择期宣判;
9、对被告不能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义务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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