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的关税是如何规定的?尽可能的全面些。海、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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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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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海关法》第五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 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 以及 该货物运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的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为基础审查确定。(《关税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 卖方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 买方为进口该货物 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成交价格应符合以下条件:1。 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2。 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3。 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4。 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出口价格与进口规定类似,相关法律条文包括:《海关法》第五十五条:完税价格的定义《关税条例》第三章第18条:完税价格的详细组成,成交价格的定义及条件。《关税条例》第三章第19、20条:价格调整项(即成交价格条件中第三款所提到的)《关税条例》第三章第26、27条: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以上为概念性,操作上请参考《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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