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7
秦某(女)与金某(男)1995年2月结婚。结婚时,金某月工资5000元,秦某的月工资800元。双方约定,秦某每月800元工资加上金某每月拿出1500元为共同所有,双方的其...
秦某(女)与金某(男)1995年2月结婚。结婚时,金某月工资5000元,秦某的月工资800元。双方约定,秦某每月800元工资加上金某每月拿出1500元为共同所有,双方的其他收归各自所有,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2001年11月,金某提出离婚,秦某同意,但对金某个人存款20万元,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审查后认为,秦、金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约定,一方的工资所得完全由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的工资所得却只有一小部分由夫妻共同所有,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该约定为无效。故金某的20万元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遂作出判决:(1)准予金某与秦某离婚;(2)存款20万元,金某、秦某各分得10万元。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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