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校园欺凌行为

肖茹
2022-01-18 ·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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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凌者恃强凌弱给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其行为没有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一)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

(二)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

(三)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

(四)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欺凌者恃强凌弱的行为尚未违法、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一)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的;

(二)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的;

(三)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四)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五)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六)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欺凌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一)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的;

(二)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

(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

(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

(五)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的;

(六)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七)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八)其他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法律依据:《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欺凌者恃强凌弱给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其行为没有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一)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

(二)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

(三)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

(四)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欺凌者恃强凌弱的行为尚未违法、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一)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的;

(二)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的;

(三)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四)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五)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六)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欺凌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一)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的;(二)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五)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的;(六)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七)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八)其他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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