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帐户可以转账到私人账户吗?
可以。但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第一条第三款,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扩展资料:
“公转私”对企业和个人的主要风险 非法经营罪犯罪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公账户向私人账户转账,如果没有合法依据,数额有比较大,则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024-12-26 广告
对公账户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是可以转账给私人的,而且可以跨行转。柜台办理要在周一至周五对公上班时间办理。一般一至两天能到账。另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就没有时间限制了,而且可以即时到账。
公司对公账户分为四类: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及专用账户。
其中:基本账户一个公司只能开一个。其他的,例如:一般账户,一个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多个,没有数量限制。 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但是可以开立多个一般账户,如果另外还要开一个可以取款的账户,而且资金方有一定的专门用处,那么你可以在该行申请办理一个专用账户也是可以取款的。
公司帐户
公司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账户分类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相关规定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它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而一般税务稽查以基本户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