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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填写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要求具体如下:
1、开具发票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发票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
2、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的要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3、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发票,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发票;
4、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祥,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5、临时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经营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由税务人员代为开具。依法应当纳税的,在申请开具发票时,缴纳应缴的税款;
6、丢失已取得的发票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发票。应当由丢失发票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开具要求具体如下:
1、开具发票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发票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
2、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的要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3、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发票,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发票;
4、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祥,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5、临时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经营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由税务人员代为开具。依法应当纳税的,在申请开具发票时,缴纳应缴的税款;
6、丢失已取得的发票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发票。应当由丢失发票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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