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

北大法宝
2022-06-05 · 百度认证:北京北大英华科技官方账号
北大法宝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公平交易,促进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若干个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入场集中进行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场所。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资料交易的开办管理和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开办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双阳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主管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注册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开办单位)均可依法开办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第七条 开办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
(三)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四)合法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开办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市场章程;
(六)市场负责人身分证明;
(七)市场及其设施分布平面图;
(八)从事经营特种行业生产资料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签发的特业许可证;
(九)验资机构出具相应数额的验资证明;
(十)联合开办市场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等文件;
(十一)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者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对准予登记注册的,核发《市场登记证》;对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应当书面通知开办单位。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市场登记证》是开办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市场登记证》的,不得擅自开办市场。第十一条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上市商品种类、开办单位及负责人。
开办单位凡是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必须在改变之日前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生产资料市场终止营业,开办单位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市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当发布公告。第三章 市场交易第十三条 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活动,损害竞争对手;
(二)伪造或者冒用认证、名优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三)控制或者截留货源,囤积居奇;
(四)哄抬物价、变相涨价和互相串通垄断价格,欺行霸市;
(五)销售应当检验但未经检验的生产资料;
(六)强买强卖或者骗卖;
(七)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交易的生产资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允许上市的;
(二)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有中文标明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四)需要明确标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五)出售试销品,尚有使用价值的残次品、处理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六)限期使用的,必须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日期;
(七)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必须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八)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同时有符合规定的储存设施;
(九)应当有使用说明、线路图、原理图等资料的,必须附有规定的有关资料。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