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细节披露,主犯作案后还曾做过哪些事情?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洪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晨光和曹泽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祁文强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8000元。
南京女大学生李某某从南京到达云南后失联,引发众多网友关注。事情发生后,李某某的家人报警。通过警方侦查,李某某的男友洪某、张某某、曹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审讯得知,洪某和张某某、曹某某在南京合谋,由张某某和曹某某前往勐海县将被害人李某某骗到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在实施犯罪前,洪某曾多次带人演练杀人方法。 根据洪某交代,他是因为和被害人李某某有感情纠纷,谎称被害人和其他人有暧昧关系,所以才会泄愤杀人。根据同案犯张某某和曹某某交代,洪某还非常自大,经常编造自己是某机密单位的工作人员,哄骗他们二人作案。洪某还曾多次预谋抢劫金店和其他人的财物。
在李某某失联后,主犯洪某像没事人一样,装作不知情,还假装到处打听被害人李某某的下落,帮助被害人父亲一起到其他地方寻找,甚至到处张贴被害人李某某的照片,给朋友打电话。装出一副深情的样子,企图迷惑警方视线。案发后,主犯洪某被羁押在看守所,在羁押期间洪某通过传递纸条的方式,让被告人张某某翻供,将责任全部推给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