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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实施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具体如下:
1、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法律依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第十六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1、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法律依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第十六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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