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这种情况怎么办?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这种情况怎么办?依我之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而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其家属有权申请(放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是‘’一一是否变更强制措施而‘’放人‘’(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依法根据公共安全之考量而谨慎而为之。
我国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要分配给具体的检察官来审查。经过审查,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即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就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目前没有达到起诉的标准,就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
证据不足的案件,理论上律师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或者要求无罪释放,但是否真的能取保或释放出来,就要看整个案件是否存在无罪、罪轻空间,以及办案机关是如何认定的。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会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即第一次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实务中一次就不起诉的案件不多,绝大部分证据不足的案件都会经过退回补侦。
一般来说,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是一个半月,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最长期限是一个月,而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的最长期限是六个半月。总的来说,检察院审查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的这一阶段,其实也属于侦查阶段。因此,如果因为退回补充侦查而超过了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那么就要对他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