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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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需要下列手续:
1、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登记;
2、然后提交公司的营业执照、职工名册等资料;
3、再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最后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保卡等卡证。
五险一金的申请方式如下:
1、职工办理
(1)办理情况是,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办理,个人提供身份证和照片;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以办理转移手续,能随工作带走;
(3)养老保险转移:如果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就到原单位开据养老保险转移单,填写清楚现在的工作单位,(最好拿原调动手续)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管理部门签章,办理养老保险帐户转移手续,原单位做养老帐户减人处理;再到现单位盖章认可,到现单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办理接受养老手续,现单位做增人处理;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后,现单位也为你参加了养老保险,两者完全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养老待遇不受影响,医疗保险的转移基本一样;
(4)中间失业一般还要按月缴社会保险,也可以中断,看自己的情况了;
(5)缴费时间可看有关政策。
2、无业办理,
(1)没工作单位的只能按照自由职业者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3)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1、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登记;
2、然后提交公司的营业执照、职工名册等资料;
3、再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最后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保卡等卡证。
五险一金的申请方式如下:
1、职工办理
(1)办理情况是,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办理,个人提供身份证和照片;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以办理转移手续,能随工作带走;
(3)养老保险转移:如果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就到原单位开据养老保险转移单,填写清楚现在的工作单位,(最好拿原调动手续)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管理部门签章,办理养老保险帐户转移手续,原单位做养老帐户减人处理;再到现单位盖章认可,到现单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办理接受养老手续,现单位做增人处理;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后,现单位也为你参加了养老保险,两者完全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养老待遇不受影响,医疗保险的转移基本一样;
(4)中间失业一般还要按月缴社会保险,也可以中断,看自己的情况了;
(5)缴费时间可看有关政策。
2、无业办理,
(1)没工作单位的只能按照自由职业者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3)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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