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馆和总领事馆有什么区别?
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只是领馆领导人级别不同,同时总领事馆可能管辖几个领事辖区或某个重要的大的领事辖区,领事馆则只管理一个领事辖区。
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四个级别。目前,中国在国外只设立总领事馆和领事馆,外国在中国也都是设立总领事馆和领事馆。在功能上,总领事馆和领事馆并没有本质区别,是派遣国政府根据同接受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派驻某一城市,负责一定区域内的领事事务的领事代表机关,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
总领事馆和领事馆的领导人分别是总领事和领事,他们是外国政府根据协议派驻接受国的特定城市、在一定区域内保护本国和本国公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政府代表。领馆分为四个等级,领事官衔也相应分为四个等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
总领事馆和领事馆都有自己相应的领区即领事辖区,是为领馆执行职务而设定的区域。总领事领导总领事馆工作,管辖几个领事辖区或一个大而重要的领事辖区,而领事则是仅次于总领事的第二级领事人员,可担任领事馆的馆长,也可在总领事馆中辅助总领事工作。
领馆的设立地点、领馆类别及其辖区是由派遣国决定,但是还需要所在国的同意。而一国决定设立总领事馆还是领事馆主要取决于两国间的关系、设领馆城市、区域的重要性等因素。目前外国在我国设立的领馆绝大多数是总领事馆,仅有个别领事馆,这些领馆多设立在上海、广州、武汉、成都等大城市。
改革开放前,我国只承认和实行职业领事制度、不派遣也不接受名誉领事。名誉领事,又称选任领事,通常是一国政府从接受国当地居民中选任的执行领事职务的兼职官员,可以是派遣国国民,也可以是接受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1997年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同意外国政府在港保留名誉领事,或者向香港特区派遣名誉领事。1998年1月,中国政府同瓦努阿图政府签订协议,同意瓦努阿图在北京设立名誉领馆。中国政府开始承认并在内地试行名誉领事制度。至2006年底,中国接受了9个国家在中国内地委派名誉领事,但我国未曾向外国委派过名誉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