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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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取消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办理提取业务的户籍限制。
黔南州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向本州公积金中心申请购房提取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取消产权人户籍须为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定。其他城市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州外建造自住房提取公积金,与异地购房提取政策同标准执行,所需材料参照本州自建房材料提供。
二是调整购买二手房提取时限。职工购买二手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提出购房提取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一经发现职工在提取业务办理完毕12个月内,将该套住房再次进行交易,州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处理。取消原“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三是调整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使用政策。
调整优化《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暂行办法》,对改造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明确改造情形以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认定范围为准;职工提出申请时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经测算月缴存额及账户余额足以偿还月还款额的,可为其办理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业务。取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暂行办法》第七条,“对缴存职工家庭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支持办理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业务”的规定。
四是取消公积金贷款次数对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的限制。
职工家庭有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取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黔南住金管委复〔2015〕1号)中,“不得受理缴存职工第三次因购房为由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允许向第三套住房发放公积金贷款”的规定,黔南州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不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的规定。但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方面未明确规定,参照其他地区提取标准,适度取消公积金贷款次数对提取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的限制,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在工作变动或改善居住环境等情况下,更换住房的需要。
五是取消提取公积金用于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政策。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黔南州涉及需研究和规范的“允许职工以房改房土地收益金名义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进行修改完善,不再办理提取公积金用于补交土地收益金业务。
六是采取“承诺+授权”的方式办理提取、贷款业务。公积金业务采取“承诺+授权”方式,职工在办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须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同时须授予州公积金中心对有关材料信息进行业务受理、事后审计查询(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登记、不动产信息、身份证信息等)的权利。
七是优化部分提取方式。
开通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缴存职工支付公租房租金业务,针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实现每月自动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收租单位账户,用于支付当月租金;开通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缴存职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正常还款的贷款职工可自愿申请,与州公积金中心签署商贷对冲协议,且授权获取其商业住房贷款有关信息后,实现每月自动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商业住房贷款还款银行账户,用于补偿缴存职工上月还款金额。
黔南州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向本州公积金中心申请购房提取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取消产权人户籍须为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定。其他城市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州外建造自住房提取公积金,与异地购房提取政策同标准执行,所需材料参照本州自建房材料提供。
二是调整购买二手房提取时限。职工购买二手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提出购房提取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一经发现职工在提取业务办理完毕12个月内,将该套住房再次进行交易,州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处理。取消原“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三是调整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使用政策。
调整优化《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暂行办法》,对改造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明确改造情形以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认定范围为准;职工提出申请时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经测算月缴存额及账户余额足以偿还月还款额的,可为其办理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业务。取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暂行办法》第七条,“对缴存职工家庭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支持办理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业务”的规定。
四是取消公积金贷款次数对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的限制。
职工家庭有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取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黔南住金管委复〔2015〕1号)中,“不得受理缴存职工第三次因购房为由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允许向第三套住房发放公积金贷款”的规定,黔南州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不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的规定。但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方面未明确规定,参照其他地区提取标准,适度取消公积金贷款次数对提取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的限制,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在工作变动或改善居住环境等情况下,更换住房的需要。
五是取消提取公积金用于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政策。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黔南州涉及需研究和规范的“允许职工以房改房土地收益金名义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进行修改完善,不再办理提取公积金用于补交土地收益金业务。
六是采取“承诺+授权”的方式办理提取、贷款业务。公积金业务采取“承诺+授权”方式,职工在办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须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同时须授予州公积金中心对有关材料信息进行业务受理、事后审计查询(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登记、不动产信息、身份证信息等)的权利。
七是优化部分提取方式。
开通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缴存职工支付公租房租金业务,针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实现每月自动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收租单位账户,用于支付当月租金;开通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缴存职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正常还款的贷款职工可自愿申请,与州公积金中心签署商贷对冲协议,且授权获取其商业住房贷款有关信息后,实现每月自动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商业住房贷款还款银行账户,用于补偿缴存职工上月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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